1、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携带助理、翻译人员会见的,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