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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举例

作者:anan9872024-10-26 15:1115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不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主体不同。劳务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不能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3、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经济关系。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使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5、争议解决方法不同。劳务合同争议申请仲裁需要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6、违约责任不同。劳务合同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双方不得约定劳动者除违反竞业限制或者服务器外的其他情形支付违约金。

7、报酬的性质不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用人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8、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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