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根据发生差旅费的不同部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者研发支出等科目。根据法律规定,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一般可以报销,报销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差旅费的报销原则主要包括: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