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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天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作者:yuerketang772024-10-25 23:4647
上班4天辞职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讨要工资:

1、与用人单位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向工会求助(工会代替劳动者出面讨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是终局裁决;

7、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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