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为制作处置报告,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