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时,监护人为其配偶的,应先通过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