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得到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无人担任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