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广东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抢夺罪,其立案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的,即可立案追究。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