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办案单位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2、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