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股东同意;
2、企业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全部转让除外);
7、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