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其他股东转让。如其他股东均同意购买,则股东之间按照持股比例受让转让方的股权。有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要出资购买该股东转让的份额。
2、向第三人转让。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存在优先购买权。需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