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的区别有:1.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的协商设定而产生,其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2.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享有相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