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而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产权是国家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国家对物质形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非物质形态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