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制长期有效,目前没有规定失效日期。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发展形成的,在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获得土地的经营决策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合作社社员权,1956年,农民转而成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合作社集体的成员。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