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精神病鉴定期间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作者:xuegexiaozhishi2024-10-13 03:2143
精神病鉴定期间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其强制措施就能够予以变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审查后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因法定期限届满但不能予以释放或解除强制措施的,也应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