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所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硕识网提醒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