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仲裁的流程: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受理的;再确定开庭的相关事项,由当事人在庭审中质证、陈述;而仲裁庭可以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