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人是指哪些人?
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3、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4、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5、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6、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
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过程中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
7、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内容包括这部分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8、违约责任。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免责条款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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