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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作者:xiaoyu9992024-10-12 10:4386

如何获取交通事故赔偿

律师解答:

如今,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们,可以说衣食无忧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行的问题慢慢浮出水面,“行”对于身处现代生活的人们较之于“衣、食、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重要,无论大小城市,每到上下班高峰,道路上车水马龙,“水泄不通”。交通拥堵成为“家常便饭”,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话题,也成为人们出行时最感头疼的事。随着公务用车、商务用车和私家车数量的大幅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呈上升趋势。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拥有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和一种良好的交通秩序便成为了人们的迫切期待。道路交通安全法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1日正式施行。学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道路纠纷,在法律框架内维护权益,对于保证自身的安全驾驶以及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意义重大。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一般人在突遇交通事故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伴随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的越来越大的趋势,道路交通事故及其损害赔偿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大都很无助,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如何应对“碰瓷”现象;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时应怎么办;如何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索赔项目都包括哪些;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等等。这些问题需要交通事故当事人知晓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应对自如。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需要从机动车驾驶员和受害人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1被动车方注意事项

(1)立即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1)积极自救,记录肇事车辆信息。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进而引起索赔困难等。

(2)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到了理赔的时候是不被支持的。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

定,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5)“私了”要慎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双方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私了”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双方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例如肇事驾驶员与死者家属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由于缺乏客观公正性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往往留下“后遗症”,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事。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对逃逸事故,如果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二是可以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之日起算;致死的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主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逾期不执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交通事故投保车辆的索赔技巧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除了交强险之外,还有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但是汽车上了保险并不意味着就万事大吉了,一旦出险后,车主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当然,如果懂得一些索赔知识,将会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技巧

受害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由于诉讼方面的问题比较专业,明明觉得自己有理却打输了官司,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有时不但得不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要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诉讼是要注意许多技巧的。起诉前该准备哪些证据,选择哪个法院起诉,适用何种法律,怎样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都是受害人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处理篇

1.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的一天,个体户李某拉了满满一车海鲜准备赶往市场销售。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李某看到自己这方是绿灯,就一踩油门准备通过,没想到在距路口不到三米远的地方,他突然发现一辆小轿车从右边的马路上左转过来,由于马路上有绿色隔离带挡住了视线,李某在看到这辆轿车时两车相距只有五米左右,李某虽然拼命踩刹车,但还是与轿车撞上了,轿车车头撞在货车的保险杠上,轿车前机箱盖撞坏,车玻璃撞碎,货车的保险杠撞坏。轿车司机杨某赶忙下车表示道歉,声称有急事需要赶路闯了红灯,本以为对面没车,临拐弯时才发现了李某的车,杨某表示愿意赔偿李某修车的费用。由于杨某没带那么多钱,留下联系方式说过几天再把剩余的钱还给李某。几天后李某给杨某打电话,杨某一拖再拖。李某索要未果,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车闯红灯,造成李某货车保险杠受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对方应当履行。遂判决杨某履行协议内容。

本案事实清楚,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

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摩擦,在马路中间花掉半天时间等交警来划分事故责任,不仅浪费精力,还容易造成交通堵塞。所以很多人碰到这种事,一看事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这种方式对迅速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所谓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一种新途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纠纷的情况予以了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协商处理。”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仅仅是财物损失;

(2)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的;

(3)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争议,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就应该立即报警,不能“私了”。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规定,以下六种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私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那么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具体操作程序有哪些呢

首先,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其次,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最后,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没有《协议书》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发生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事实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队要求处理的,交通队虽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并据此应双方共同申请进行相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队处理的,交通队不再受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原被告对事故的事实和形成原因没有争议,也不存在法律禁止的“私了”的情形,因此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可取的。原告李某对于被告杨某不予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了向法院起诉寻求救助的途径。法院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被告应予履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繁杂的交通状况,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常常会不期而至。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并不是简单的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算完事,必须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否则事后再想索赔是相当困难的。

2笔鹿史⑸时没有报案,事后报案的如何处理

10日中午,刘某骑自行车行驶在公路上,被随后骑二轮摩托车的宋某撞倒在地(现场有目击者)。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双方均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也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7月17日,肇事者宋某向所辖片区的交警大队二中队书面报告自事故发生后,对方亲属已向其索取各项费用达4300元,要求依法处理。次日,交警二中队向宋某作了询问笔录,并作为一般事故立案处理。7月20日,交警二中队经办人林某等人到医院向刘某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因言辞不合与刘某发生争执。林某留下姓名及交警二中队电话号码后离去。8月26日,刘某向交警二中队呈交反映事故发生经过和要求及时处理医药费的报告。年初,交警二中队曾叫宋某代为通知刘某于某日到二中队召开事故鉴定会,后因各方当事人未到齐而作罢。之后,刘某曾多次催促处理,要求经办人尽快给予解决,但经办人却以没有时间、没有现场不好处理为托词,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此,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告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在原告被撞致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18日已立案处理,并向肇事者制作询问笔录和派员调查了解案情,是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的行为。但被告以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致处理该案无事故现场以及原告不积极配合作为其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责令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刘某与宋某10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

该案属于典型的事后报案案件。事后报案案件是指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义务及时报案、保护现场,但可能为抢救伤者或是缺乏常识,致使事后报案,现场遭破坏。那么遇到这种情形的,当事人还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有什么救济途径可循

对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事后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报案后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相关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公安机关也未能查证出交通事故的事实,应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没有及时报案,这确实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事故责任造成一定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所述的交通事故不能处理的理由,不能因为事后报案,现场遭破坏难以查证拒不做出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一般包括: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一种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既不能抛弃,也不能违反。交通管理部门在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有关当事人的再三请求下,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属于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于公安机关拒不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权利的途径。如果交警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再对该案做出责任认定。

当然,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事故认定书,例如,当事人自行解决的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公安交管部门的介入,自然没有事故认定书。另外,对于肇事司机逃逸尚未缉拿归案的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不做出事故认定书,案件当事人要求做出的除外。

本案的肇事现场,有多个目击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在场目击者调查,认定违章行为的责任者和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的法律责任,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难的。经办人仅以一己之见,借口不办,这是一种官僚作风,与依法、公正、高效行政的宗旨相违背。法院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公安机关限期内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事故发生时未报案而事后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报案后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相关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公安机关也未能查证出交通事故的事实,应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事后报案难以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事故责任为由拒不做出事故认定,这是一种法定职责。对于拒不做出事故认定的,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弊栽复锍山煌ㄊ鹿实呐獬バ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23日9时30分左右,吴某与连某在某市郑上路与城关砖厂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因吴某当时未发现明显内伤,二人协商:由连某支付吴某赔偿款350元。因感觉身体不适,当日下午2时50分,吴某到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尿道断裂(膜部),(2)阴囊内血肿并睾丸移位,即日住院治疗。吴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58282元。

5日,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连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3282元。在诉讼过程中,连某以其已经支付赔偿费用,原告起诉的请求与己无关为由,拒绝继续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中原告骑两轮摩托车未在机动车道上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骑农用三轮车在进入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项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应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虽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但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对于原告治疗当时未发现的明显内伤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被告应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遂判决:被告连某赔偿原告吴某治疗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发现的明显内伤所支付的医疗费458282元、误工费735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477632元的40%即191052元;扣除被告连某已支付的350元,剩余156052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一方因自行协商解决带来了赔偿权益的减损,诉讼是其法律救济的唯一合法途径。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因自行协商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权利人能否通过诉讼最终弥补回损失,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诉讼前当事人之间已有的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可见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的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因此,一般公民难以获取和掌握,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权利人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救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人的提前付出,为应付眼前发生的医疗等现实利益损失,出于权宜之策考虑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阱”。如果一味地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钱款到位后双方因事故发生的赔偿纠纷终结,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面对如此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民法通则》规定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其本质上还是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违反了当事人的本意。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但原告当时未能发现其自身的明显内伤,因此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被告对原告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关规定,撤销协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般而言,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达成协议之后出现当时未能发现的“隐形”损害的,也可以据此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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