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在下列地方开具: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监护权证明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权证明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