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有:名称预先核准、提交设立材料、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等。若经营范围属于需要行政批准的范围,程序还应当包括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领取批准经营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