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出差津贴,需员工出差时才能取得,属于差旅费范畴,若出差津贴没有相应的合规的证明材料,将不能在税前扣除。若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出差津贴,每月固定,与员工是否出差无关,则该出差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