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作者:re9999992024-10-31 15:3041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有:地役权不是为权利人全面使用而设定的权利,而是为特定便利而使用供役地,主要体现为在供役地上设置一定负担,其最核心的特征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提高己方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