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