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定金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先行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作为的担保,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的订金是当事人一种预先支付的手段,数额可以协商确定,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