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依法负有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的职能,所以村主任可以是职务侵占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