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须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向消费者出售预售房屋时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商品房预售人(即开发商)必须已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完毕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需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次,按照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后,方可向预购人预售房屋;此外,商品房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还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商品房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预售合同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同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
对于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的预购人将购买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的问题,则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市场化商品房的分配意味着什么这样会影响销售吗
商品房的划拨制度,通常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通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开发建设的房屋,这些房屋再以市场价值标准进行销售。
从法律层面来看,商品房是指那些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不受任何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其中包括新建成品商品房以及二手房等。
然而,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分配市场化的商品房并非最佳选择,原因在于这类房屋的土地性质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通常情况下,此类房屋并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在未来若要对该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时,则必须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仍然建议您购买普通的住宅商品房,因为这类房屋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齐全。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附期限合同这一问题,答案并非如此简单明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附期限合同,即是指将某一特定日期的到来视作该合同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依据。
具体而言,若所签署的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则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合同方能正式生效;反之,若所签署的合同为附终止期限的,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之后,该合同便会自动失去其法律效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并不完全符合上述附期限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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