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提留土地征收补偿费,但是提留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得擅自进行。
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提留,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提留属于违法,村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