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士兵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和开除军籍八种。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对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七)除名;(八)开除军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