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法院无权强制执行,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用途;专项维修基金被其他人冒用、挪用,业主大会通过法院追讨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