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不得开除学生,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校长违法开除学生,情节严重的,对校长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