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事项有关的,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不含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的,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