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推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推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持有资产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若资产报废、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通过债务重组抵偿债务等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常见处理如下: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