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期限为5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属于劳动争议;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