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也就是说,区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区长,为副县处级。一般来说,最高院院长为副国家级,高院院长为副省部级,中院院长为副厅局级,基层院长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一级、二级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