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死亡,分以下情形获得赔偿:1、属于工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职工遗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亡赔偿项目。
2、属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前提是职工参加养老保险。3、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人未支付的,遗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4、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工亡,工亡职工遗属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项目,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5、属于职工自己原因造成的或者意外的,没有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