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其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其他。
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包括: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