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