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提出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对于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