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附加刑单独适用的情况

作者:shuojiaoyu2024-10-25 08:1571
附加刑单独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犯罪人,可单处罚金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