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适用规则为:
1.附加刑属于从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2.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