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判处的不同刑罚,服刑不得少于下列时间可以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2、被判处无期的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十三年;
3、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