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否判离与开庭次数无关,法院组织调解无效,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第一次没有判离的,可在判决书生效满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诉讼,不满六个月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