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辨认中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2、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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