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地变更流程为:本人或家属向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待现服刑地司法局同意接收后,向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发出接收函;省社区矫正工作局备案后,进行相关的变更手续后,现服刑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接受被缓刑人。
行为人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