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的职权有: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