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有谅解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具体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二)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