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基本的案情,如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被关押的地点、办案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办案人的名字等。
2、亲属可以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送达羁押的看守所,交给家人使用。根据不同的季节选择合适的衣物,不能有扣子、拉链等。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上存入一定的钱款,用于购买日常所需。
3、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家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