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般是可以调阅行政机关案卷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查阅、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案卷材料,行政机关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