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出资情况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两者身份证复印件;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